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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二十世纪七十年月便已起頭摸索患者自立权庇護的立法門路。加利福尼亚州于1976年公布并染髮粉餅,施行了《天然灭亡法案》,此中引入了生前预嘱的觀點。按照這一法案,當签订者堕入昏倒且被确診没法恢复活理和精力性能時,其醫治應當即终止,同時拆除人工生命保持装备。
英國一样在醫療自立权方面有着丰硕的立法履历。200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公布了《意識能力法案2005》,该法案付與了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备举動能力的人在特定環境下预先决议接管或回绝特定醫治的权力。同時,他们另有权指定一位醫療代辦署理人,在没法表达醫療意愿期間表其做出决议。
日本在2007年公布了“關于终末期醫療决议進程的指南”,并在2018年举行了修订和改名,成為“關于人生最後阶段的醫療照顾護士决议進程的指南”。该指南劃定,在充實听取醫师等醫療從業者的信息與阐明後,患者可以與醫療或照護團隊商榷,并按照小屏東借款,我自主张愿决议人生最後阶段的吳紹琥,醫療或照護举動。
我國台湾地域也在2016年經由过程了“病人自立权力法”,并于2019年正式施行。该法進一步弥补了以前的“安定和缓醫療条例,并引入了预立醫療决议的觀點。预立醫療决议是指在特定临床前提下,事前立下的書面意思暗示,指明接管或回绝保持声明醫治、人工养分及流體豢养等與醫頸椎枕,療赐顾帮衬、善终等未上市股票,相干的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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